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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凤杰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杰,又名李风杰,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红军,济源市克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井则,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杰,又名李风杰,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红军,济源市克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井则,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李凤杰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王立营,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凤杰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2007年8月10日孟天喜以其村名义与李凤杰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无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李凤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凤杰的委托代理人苗红军、李井则,被上诉人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凤杰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瑞泽
审 判 员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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