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松,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如松与上诉人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联成砼业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张如松于2010年2月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太行联成砼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济中民一终字第217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3)济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张如松、太行联成砼业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如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殿君、上诉人太行联成砼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清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太行联成砼业公司欠王永平石子款,2009年11月,按王永平要求将混凝土送至张如松处,顶抵所欠王永平的石子款,张如松将该批混凝土款直接付给王永平。张如松使用太行联成砼业公司供应的水泥建造房屋,房屋一层现浇板出现裂缝。张如松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混凝土裂缝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10000元。2010年1月2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张如松经营楼一层现浇板混凝土裂缝是混凝土自身收缩变形过大引起的。审理中,太行联成砼业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根据太行联成砼业公司申请,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张如松房屋一层现浇板所用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该混凝土开裂与混凝土质量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豫基研(2010)建质鉴字第38号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对张如松房屋一层现浇顶板裂缝鉴定情况分析如下:1现龄期混凝土强度:张如松房屋一层现浇顶板的设计强度等级为C30,根据表1检测结果,张如松房屋一层现浇顶板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32.5Mpa_36.8Mpa之间,符合设计要求。2、现浇楼板裂缝: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张如松房屋一层现浇钢筋混凝土顶板裂缝呈不规则状,最大裂缝宽度为2.0mm,大多数裂缝上下贯通(即楼板上部和下部裂缝贯通)。影响现浇混凝土板裂缝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混凝土自身质量(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外加剂的种类、掺入量及混凝土的运输过程);2、现场施工质量(包括混凝土浇注工艺、养护措施)。混凝土自身质量和现场施工质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现浇混凝土板裂缝。根据裂缝的特征(宽度、形状及位置)认为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有可能引起张如松房屋一层顶板裂缝。鉴定意见为: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是张如松所建房屋一层现浇顶板出现裂缝的原因。太行联成砼业公司支出鉴定费15000元。后张如松申请对其房屋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2011年6月26日,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修复加工方案,张如松支出鉴定费6000元。2011年11月14日,河南省科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科鉴字(2011)第16号鉴定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张如松位于济源市克井镇河口村的房屋进行维修的费用为60195.51元;支出鉴定费4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如松使用太行联成砼业公司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建造房屋,施工过程中,张如松房屋一层现浇顶板出现裂缝。关于裂缝形成原因,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是张如松所建房屋一层现浇顶板出现裂缝的原因。但并未对两种裂缝成因所占比例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太行联成砼业公司应对张如松房屋裂缝这一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张如松的损失有:1、加固修复费用。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修复加工方案及河南省科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科鉴字(2011)第16号鉴定评估意见书确定,房屋维修费用为60195.51元。2、房屋出租的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张如松所建房屋系临街门面房,结合张如松房屋所在地理位置等因素,酌定一层六间门面房按每月租金1250元、二层六间房屋按每月租金200元计算。张如松要求太行联成砼业公司赔偿从第一次鉴定开始起算至2012年1月31日止期间,共计20个月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张如松上述损失共计29000元。3、张如松主张的鉴定费10000元。综上,张如松的损失99195.51元。太行联成砼业公司应承担50%,即49597.76元。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太行联成砼业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如松49597.76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太行联成砼业公司负担1040元,张如松负担2063元;张如松支出鉴定费10500元,由太行联成砼业公司负担5250元;太行联成砼业公司支出鉴定费15000元,由张如松负担7500元;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张如松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认为房屋裂缝是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共同造成的,并让其承担50%的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所的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中,认为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有可能引起房屋裂缝。据此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有可能单独足以造成房屋裂缝全部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应由太行联成砼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审判决遗漏了其缴纳的诉讼费803元,请二审法院予以审核。 太行联成砼业公司对张如松上诉的答辩意见与其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太行联成砼业公司上诉称:一、张如松房屋出现裂缝完全是张如松施工原因造成。2010年9月13日(2010)建质鉴字第38号鉴定书说明其公司的混凝土质量没有问题,那么只能说明是施工质量引起的,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张如松不应该有29000元出租利益的损失。 张如松辩称:鉴定结论并未说明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太行联成砼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太行联成砼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张如松所建房屋一层浇顶板裂缝形成原因,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是张如松所建房屋一层现浇顶板出现裂缝的原因。且该鉴定意见认为根据裂缝的特征(宽度、形状及位置),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有可能引起张如松房屋一层顶板裂缝,故原审确定两种原因共同造成顶板裂缝并无不当。诉讼中,张如松明确表示不再追加被告,即对因施工行为可能造成的责任放弃,故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太行联成砼业公司对张如松房屋裂缝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张如松的租金损失,张如松所建房屋含门面房,建房用于出租收益,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目的不能实现,故侵权人应对此项损失承担责任,太行联成砼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经查阅原审卷宗,张如松于2010年2月4日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2012年2月24日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总计3103元,原审案件受理费计算数额正确,不存在遗漏计算的问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张如松、济源市太行联成砼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瑞泽 审 判 员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