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吴国强,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建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强诉被告翟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