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96号 原告侯小永,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孙海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永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小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系缓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