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报人济源市广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二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5141158,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8日,出票人为河南中原重型锻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中原天宏特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在法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源环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