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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强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强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均为济源市鑫炀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付款人均为中国银行济源豫光支行,票号分别为10400052/25140542、10400052/25140548、10400052/25140551、10400052/25140550、10400052/25140549,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9月12日,出票金额均为2万元整,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3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翔宇
审 判 员  王金秀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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