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强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均为济源市鑫炀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付款人均为中国银行济源豫光支行,票号分别为10400052/25140542、10400052/25140548、10400052/25140551、10400052/25140550、10400052/25140549,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9月12日,出票金额均为2万元整,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3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天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翔宇 审 判 员 王金秀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