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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申报人张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催字第25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报人张峰,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 申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催字第25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报人张峰,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0994061,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出票人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在法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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