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催字第25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报人张峰,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0994061,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出票人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在法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