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王中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强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