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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付民、杨月娥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65号 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四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稳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田付民,男,1955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杨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65号
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四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稳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田付民,男,1955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杨月娥,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付民、杨月娥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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