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65号 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四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稳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田付民,男,1955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杨月娥,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付民、杨月娥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百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