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73-1号 原告段计东,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全忠,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永亮,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程毓明,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计东与被告李全忠、李永亮及第三人程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计东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程毓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计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计东撤回对第三人程毓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