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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计东与被告李全忠、李永亮及第三人程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73-1号 原告段计东,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全忠,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永亮,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程毓明,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计东与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73-1号
原告段计东,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全忠,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永亮,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程毓明,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计东与被告李全忠、李永亮及第三人程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计东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程毓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计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计东撤回对第三人程毓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小坤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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