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994号 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张军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慧华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994号
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张军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慧华,该镇镇长。
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总)与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峪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州建总的委托代理人张军风、孔知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峪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州建总诉称:2012年5月,其中标被告辖下的封大线草沟至小横岭段道路改建工程,同年5月13日其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施工期间被告按月进度给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付款。2012年12月31日该工程全部竣工,2013年6月5日经各方参与验收合格,工程决算总价为2895810.96元。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工程款,经其多次催讨,截止2014年10月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尚拖欠工程款1795810.96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795810.96元。
被告大峪镇政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施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与被告就大峪镇封大线草沟至小横岭段道路改建工程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第6条约定被告按月进度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目前被告仅付1100000元。被告没有按照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存在先期违约,原告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2、建筑工程结算书一套,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表一份,证明原告承包被告的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也进行了结算。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与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2年大峪镇封大线草沟至小横岭段道路改建工程施工协议书》,关于工程款付款办法,该协议书第6条约定采用按月进度付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省、市补资金到账后,全额支付给施工队。后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进行了工程决算,并制作了建筑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为2895810.96元。2013年6月5日,被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截止2014年10月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0元,剩余工程款1795810.96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施工,有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协议书第6条约定,工程款采用按月进度付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省、市补资金到账后,全额支付给施工队。其中“省、市补资金到账后”,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结算并验收合格,被告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95810.96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81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2元,减半收取10481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