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98号 原告侯小玲,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现周,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玲诉被告赵现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小玲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小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小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