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张江,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建兰,女,汉族,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建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