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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岩与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郑爱丽、尚东来、李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374号 原告赵岩,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忠,系董事长。 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园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374号
原告赵岩,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忠,系董事长。
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园区。
被告孔祥忠,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爱丽,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东来,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晓娟,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岩与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郑爱丽、尚东来、李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五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殿君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尚东来、李晓娟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爱丽作为孔祥忠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五被告催要还款,但五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4万元。
五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两份及借据一份,证明其起诉所述属实。
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
认证意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孔祥忠关系人:郑爱丽担保人:尚东来担保人:李晓娟借款人: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第二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第三条: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14年7月17日止。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第五条: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第六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违约金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第七条: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和每日全部出资本金5%的罚息,并承担出借人为事项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日,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据今借到赵岩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用途因故,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一次还清。用期2014年6月18日起2014年7月17日止。借款人:孔祥忠2014年6月18日。”该借据上加盖有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公章。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尚东来、李晓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予以确认。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20万元借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因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壹个月,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违约金”,故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作为借款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尚东来、李晓娟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另要求被告郑爱丽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郑爱丽与孔祥忠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岩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付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尚东来、李晓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岩对被告郑爱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被告济源市祥和冶锻机械有限公司、孔祥忠、尚东来、李晓娟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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