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2825号 原告李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强占,男,成年,汉族。 被告济源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阳,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卢强占、济源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