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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强与被告卢强占、济源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2825号 原告李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强占,男,成年,汉族。 被告济源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阳,系公司负责人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2825号
原告李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强占,男,成年,汉族。
被告济源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阳,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卢强占、济源市宏盛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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