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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备财与被告焦刚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537号 原告周备财,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战京,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刚战,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537号
原告周备财,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战京,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刚战,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备财与被告焦刚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备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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