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段双娥,女,汉族。 被告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 原告段双娥诉被告济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以来,被告多次购买其水果,累计欠款36616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36616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双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