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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磊与被告刘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62号 原告殷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刘军政,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殷磊与被告刘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62号
原告殷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刘军政,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殷磊与被告刘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磊、被告刘军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磊诉称,2014年元月26日,被告刘军政借我款40000元,后来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却迟迟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
被告刘军政辩称,借款属实,但因我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款未算清,帐算清后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被告刘军政与殷占洋签订了砌体、内粉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被告刘军政此后与原告殷磊一起干工程。2014年1月26日,被告刘军政向原告殷磊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来经原告殷磊多次找被告刘军政要求还款,被告刘军政迟迟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刘军政归还借款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军政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民事行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使用后及时归还,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是因原告拖欠其工程款未算清而未还款,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如有工程款未结算,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引起本案纠纷,系被告不归还借款所致,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军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殷磊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军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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