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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连梅、魏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金初字106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17603195-1.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连梅,女,汉族,住遂平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金初字106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17603195-1.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连梅,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魏艳艳,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宋连梅、魏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学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权利华、被告魏艳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连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09年3月29日,被告宋连梅在原告处借款95000元,利率月息1分2厘,2010年3月29日到期,由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提供担保。借款期间,被告宋连梅归还本金35000元和部分利息,下余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宋连梅未答辩。
被告魏艳艳辩称,1、该贷款用于给赵广友建房,他又是担保人,应追加赵广友为被告。2我没有给这笔贷款担保,贷款时我不知道,也没有在上面签名,我不应当承担责任。3、案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宋连梅及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宋连梅向原告信用联社借款95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29日,利息为月息1.2%,逾期按日万分之六计收利息,由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信用联社于2009年3月29日向被告宋连梅支付借款95000元。借款期间,被告宋连梅分三次归还原告信用联社本金35000元和部分利息,下余本金60000元及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没有归还。2010年12月13日原告信用联社分别向宋连梅、魏艳艳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宋连梅、魏艳艳分别在该通知书上签字。2012年12月11日信用联社以宋连梅及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宋连梅及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归还本笔贷款本息,2013年元月20日本院以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为由驳回原告信用联社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借据、贷款付出凭证、贷款催收通知书2份、本院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宋连梅及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逾期后原告信用联社于2010年12月13日向宋连梅、魏艳艳催收,并且于2012年12月11日依法起诉宋连梅及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信用联社本次于2014年10月31日起诉宋连梅、魏艳艳不超过诉讼时效。魏栓紧、魏艳艳、赵广友均为本案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信用联社起诉借款人宋连梅和保证人魏艳艳不违反法律规定,魏艳艳辩称应追加赵广友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魏艳艳辩称没有为本案贷款提供担保,本案保证借款合同上和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对此庭审中申请笔迹鉴定,但没有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应视为该项申请的自动放弃,承担对此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连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被告魏艳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宋连梅、魏艳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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