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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先申请宣告张大群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特字第00033号 申请人郭小先,女,193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镇黄庄村委铁塔王庄。 申请人郭小先要求宣告张大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小先诉称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特字第00033号
申请人郭小先,女,193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镇黄庄村委铁塔王庄。
申请人郭小先要求宣告张大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小先诉称,申请人的儿媳张大群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儿子于2013年在广东打工时遇车祸身亡。
经查,张大群,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镇黄庄村委铁塔王庄,系申请人郭小先的儿媳。张大群于2012年3月失踪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张大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大群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平舆县万金店镇黄庄村委证明、万金店镇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大群从2012年3月起下落不明,至郭小先申请时,张大群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张大群系郭小先儿媳,为利害关系人,该事实有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经郭小先申请,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张大群仍未出现,应认定张大群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大群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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