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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月霞与被告万四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628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万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韩某与被告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万某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628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万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韩某与被告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把其门前向东出行的道路用砖块堵着不让其通行,在其门口挂死鸡,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障碍,赔偿10000元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争议道路上的砖块是其堆放,其没有侵权,现在不能拆除障碍物,不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住万冢乡蔡庄村委杨庄西,原告住宅与被告住宅之间间隔邻居杨振坤,原告居住在杨振坤东面,被告居住在杨振坤西面。原、被告房子坐北朝南。原、被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原告居住的住宅,土地使用权为其公爹杨志望,被告居住的住宅,土地使用权为其公爹杨小黑。杨小黑宅基南侧规划的是8米的路,原、被告从其房子南侧的路通行。被告在原告房子南侧出行的路上堆放砖块,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不愿拆除砖块,原告在庭审中放弃10000元损失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居住的住宅,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公爹,但原告婚后居住,使用该住宅,是该住宅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居住的住宅,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公爹,但被告婚后居住,使用该住宅,是该住宅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宅基南侧规划的是8米的路,是原告向东通行村里的道路,被告在原告通行道路上堆放砖块且长期搁置,对原告的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将争议道路上的砖块拆除,排除妨害的主张,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对原告韩某的侵害行为并排除妨害,即拆除被告在原告房子南侧路上堆放的砖头。
案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达
代理审判员  杨雅军
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成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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