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苏纳诉被告孙德功、孙旦、李梅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初字第70号 原告苏纳,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黄彪,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德功,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孙旦,男,1999年11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初字第70号
原告苏纳,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黄彪,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德功,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孙旦,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孙德功,系孙旦之父。
被告李梅英,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告孙德功的嫂子。
委托代理人顾振山,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苏纳诉被告孙德功、孙旦、李梅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纳及委托代理人黄彪,被告孙德功(被告孙旦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李梅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振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孙德功系邻居,两家关系不和,2014年5月25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孙德功把砖卸到原告刚刚平整的地块上,原告因盖房也准备卸砖就不让在此地卸,为此发生口角,后被告孙德功、李梅英、孙旦三人对原告进行了殴打。第二天,原告及其丈夫让被告给原告看病,孙家人要打原告的丈夫,原告的丈夫吓跑后,李梅英再次对原告殴打,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被告拒不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466.6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德功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卸砖头的事,原告不让我卸,她骂我,我没有打他,第二天她的丈夫找我的事说要打断我的腿,被告并未对原告殴打。
被告李梅英辩称25号原告不让我们卸砖头,这也不让卸那也不让卸,她还开始骂我,原告所说的都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上午,被告孙德功因卸砖头与邻居苏纳发生口角后,被告孙德功及其儿子孙旦、嫂子李梅英与原告苏纳发生殴打,2014年5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看伤,与被告李梅英再次发生殴打,双方互有受伤。原告苏纳受伤后于2014年5月26日14时以“外伤后头痛头晕,双上肢及髋部疼痛”入住平舆县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6月26日16时出院,花去医疗费用5040.5元,其中2014年6月11日检查无痛电子胃镜花去医疗费560元与本案无关应予以扣除。
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因建房卸砖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三被告应予以赔偿。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为生活安琐事发生口角后继而发生互殴,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系农业户口,应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5040.5元-560元=4480.5元;护理费23.22元×31天=71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1天=930元;误工费8475.34元/年÷365天×31天=719.82元;营养费10元×31天=310元,共计7160.14元。由于本案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0%为宜,计款4296元。被告李梅英向法庭提交了平舆县中医院2014年6月7日的医疗票据,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医疗费用的发生与2014年5月25、26日发生的打架有关,本院不予确认。由于被告孙旦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孙德功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德功、孙旦、李梅英连带赔偿原告苏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2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纳负担20元,三被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 巍
审 判 员  梁 铀
人民陪审员  徐唯一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腾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