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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刚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11月2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7日19时左右,被告人许XX在平舆县城置地大道悦来宾馆楼下,以200元价格卖给南XX毒品一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南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监管场所犯罪线索专递函、自首材料、抓获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X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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