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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秋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晚上6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在平舆县城体育场北门口,以200元价格卖给陈佳0.3克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自首材料、临泉县公安局庙岔派出所证明,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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