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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路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路路,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陈藩居委会231号。2014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路路,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陈藩居委会231号。2014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0月16被平舆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1月1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路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路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路路伙同韩文选(已判刑)、胥红利(已判刑)、徐凯(另案处理)等人在平舆县城统力水泥厂南20米处强行拦下三辆拉沙子的货车,手持棍棒无故砸车并殴打车主冯献立、冯彦彦之后驾车离开现场,货车司机刘秦峰与亲属冯雪峰、刘苏云联系后驾车追撵韩文选、被告人陈路路等人至平舆县城爱家生活广场,被告人陈路路伙同他人从车上下来对刘秦峰、冯雪峰、刘苏云等进行殴打。经鉴定,冯献立、冯彦彦、刘秦峰、冯雪峰、刘苏云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砸毁的刘秦峰的车门及挡风玻璃价值694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路路被抓获当天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另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陈贺彬。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路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献立、冯彦彦、刘秦峰、冯雪峰、刘苏云的陈述,同案人韩文选、胥红利、徐凯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路路伙同他人使用棍棒等凶器损毁他人车辆、无辜殴打他人致五被害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路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路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路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姚明
审判员  邵巍
审判员  梁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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