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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国峰与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686-3号 原告董国峰,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隗义龙,该公司法人代表。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686-3号
原告董国峰,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隗义龙,该公司法人代表。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国峰诉称:2009年开始,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董国峰处多次购买煤矸石,2010年7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100000元货款,因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当时没有钱,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后剩余部分未偿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董国峰处多次购买煤矸石。2010年7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下欠原告董国峰货款100000元,因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当时没有钱,便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隗霞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到董国峰煤矸石款拾万整(100000)隗霞2010年7月11号”。此款经原告董国峰多次催要,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董国峰50000元货款后剩余部分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董国峰身份证明、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隗霞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董国峰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董国峰诉求要求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归还所欠货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董国峰要求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董国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货款之间约定的有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董国峰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国峰货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国峰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正阳县隆丰新型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安宏
审 判 员  隗 征
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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