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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革伟与万进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贾革伟,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 委托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进银,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原告贾革伟诉被告万进银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贾革伟,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
委托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进银,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原告贾革伟诉被告万进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革伟的委托代理人贾国峥、被告万进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革伟诉称,2011年被告到原告所在的泛区十三分场承包危房改造工程,原告及其妻随被告打工。后来被告以工程建设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133000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现金133000元及利息。
被告万进银辩称,被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只欠原告9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进银分别于2011年2月19日、2012年5月14日、6月15日、10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3000元、90000元,合计133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贾革伟现金贰万元正,万进银,2011年2月19日”。“欠,今欠到贾革伟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万进银,万进银,2012年5月14日”。“借条,今欠有现金叁仟元正,万进银,2012年6月15日”。“欠条,今欠到贾各伟现金玖万元正,前楼拨款一定还清,如果还可让太康房子一楼一单元作给你,万进银,2012年10月7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还款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已还款10000元部分,应予扣除。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只欠原告90000元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进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贾革伟借款123000元。
二、驳回原告贾革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子
审 判 员  王紫祥
人民陪审员  徐小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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