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房翠连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翠连,又名房莉,女,汉族,信阳市平桥区人,文盲,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翠连,又名房莉,女,汉族,信阳市平桥区人,文盲,无业,住信阳市平桥区。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珊,又名刘欣,女,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抓获,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珊、房翠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浉刑一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房翠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初,被告人刘珊在网上认识了被告人房翠连,后刘珊携带冰毒窜至信阳市浉河区“泰和苑”附近与房翠连见面,欲让其介绍出售。经房翠连介绍,赵某当天从刘珊处购买冰毒10克用于吸食。
2014年3月27日晚,赵某与常某某商定由常某某联系被告人刘珊购买毒品吸食。次日,常某某与刘珊电话联系约定在赵某家中交易毒品。当日下午,刘珊携带毒品来到信阳市浉河区某小区赵某家,见到正在等候交易的常某某,刘珊从身上取出一大袋冰毒,常某某试吸后,在等待赵某回来一同与刘珊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壹袋和毒资3000元。经称重:毛重30.1克,净重29.7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审另查明,被告人房翠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羁押期限为3个月零24天。
针对上述事实,原审法院列举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13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尿检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常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珊、房翠连的供述。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珊、房翠连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房翠连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房翠连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房翠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现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
房翠连上诉称:原判认定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其是刘珊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房翠连的上诉理由经查,房翠连及同案犯刘珊的庭前供述可证实房翠连明知刘珊贩卖甲基苯丙胺而为其居间介绍赵某等人购买,应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且上述事实能够与赵某、常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主观上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完成了协助他人买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房翠连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翠连明知原审被告人刘珊贩卖毒品仍为其居间介绍,其二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刘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房翠连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房翠连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董 全
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坤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肖冲放火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