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68年5月10日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林翔,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5月9日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6月10日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徐某某、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党委、政府征用该镇楼房村集体土地36.373余亩,用于建设“绿之风”小区城镇项目。由镇国土资源所予以配合执行征地等工作。2006年,作为资源所负责人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安置董家河镇茶叶市场拆迁户的名义,根据领导安排向信阳市浉河国土二分局等部门编造文件申报骗取到信阳市政府的用地批文,上述土地先后采取向个人出售、招商引资、出让给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了建设。其中,2005年8月,董家河镇石畈村村民王某出资45.9万元购得2700.58平米,至2010年陆续建设“茶都名人苑”第一、二期工程共三栋楼房并以商品房名义对外出售。 在上述“绿之风”小区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作为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根据安排对有关建设项目做违规申报,致使包括王某所建“茶都名人苑”在内的多处非法建筑取得了建筑规划许可手续,且由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向被告人周某所在的信阳市浉河区房屋产权交易所申报私有房屋产权证。 2010年,王某为办理贷款抵押,通过被告人胡某某和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办理私有房屋产权证。被告人周某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为王某茶都名人苑3#楼办理了董字第331662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2月,王某在河南省嘉诚投资担保公司信阳分公司办理了借款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同日在浉河区房屋产权交易所由周某审批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王某在获取贷款后用于归还个人的借款及信用社贷款,后躲避欠款离开信阳。嘉诚担保公司索款无果后申请法院查封房屋时,引发购房户信访、上访,并就王某已办楼房产权证诉讼至市、区二级法院,经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市中院判决认定王某名下的董字第331662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且予以撤销。 2012年11月,王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归还部分贷款外,至今仍有288万元本金没有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周某供述称,浉河区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所是浉河区房产管理中心下属机构,主要负责浉河区各镇的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抵押的办理。2010年10月份经办过王某的私人房产证的复审。当时是胡某某将该材料报我所,多次找我说这个是镇里招商引资的项目,王某想办证后好融资,镇政府与王某签订有协议负责办证,胡某某受政府委托负责办这个事,且规划手续正在办理,提供有规划收费票据。我们考虑到业务往来关系等,后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我和卢某某、徐某一起商量后决定给办理,主要考虑到胡某某也不是为个人,主要是镇政府要求的,是为公。王某名下楼房产权证办下来后,王某持证在我所办过抵押证,是我审批的。王某初始登记在没有规划手续、没有进行公告,及相关要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我所违规给他办理的初始登记房屋产权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称,国土资源所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区域内使用土地的查看、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立农村初始土地统计台帐,完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负责全镇的土地管理、清理、登记和统计工作等。2003年时镇政府主导搞小城镇建设,选择在楼房村做试点,镇政府委托我所来实施,进行征地,镇政府并与楼房村签订了征地协议。当时没有征地费用,我们就采取职工集资、向社会借钱,共征20多亩,对土地进行整理后对社会出售,其中有给个人的,有给镇电管所的,还有镇政府招商引资来的王某等购买的。以这种方式搞的建设,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合同都是镇政府定的。这个项目陆续到现在基本成形。 开始征地、占地、转让土地期间没有办理过合法的用地手续。市政府的用地批文在2008年2月份批下来的,申报是从2006年开始的,是以茶叶市场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名义申报的,具体由我所向土地浉河二分局申报有关材料。该片土地实际用途没有用于安置茶叶市场拆迁户。当时以这个名义报,是书记安排的。这样进行申报不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因我们人财物属于镇政府管,我没有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反映这些事。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称,镇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建设项目申报、搞好镇区建设管理及产权证的申报和开展规划、建设、房管法规的宣传工作等。镇绿之风小区有关建筑规划审批手续、房屋产权证的手续是我中心申报的。具体是建筑规划手续由镇政府加章后报到区规划分局审批,房屋产权证是由老百姓申请,我中心受理后加上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的章再报区产权交易管理所审批。老百姓一般都不直接和这些职能部门接触,都是由我们村镇服务中心负责,老百姓给我们有委托书。浉河区规划局和区房产交易所与我们是业务往来单位,没有委托书,但实际上都是这样操作的,手续报送到区房产交易管理所,由他们负责复审、核批办证。 石贩村村民王某在楼房村绿之风小区盖的三号楼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是我负责申报的。王某是镇政府招商引资来的,王某盖五层的商用住宅楼。2010年,王某找到我中心提出没有资金付农民工工资,想尽快办房产证用于抵押贷款,我说没有办好规划许可证,不能办房产证的,不同意申报,但镇政府书记安排我进行申报,还把我训了一顿,我在无奈的情况下才申报的。 按照要求,让王某提供了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书等,由我在浉河区房产交易管理所领取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及审批表,其中审批表在初审意见栏我填写有“情况属实请审核办理”内容,并盖有我中心公章和我本人签名。我将材料向浉河区房屋产权交易所递交后,缺少规划许可手续不办理,我就向他们解释王某是镇政府招商引资来的,而且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已经交了基础设施配套费,也讲过王某想尽快办下来证是为融资给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最终同意办,但是要求我将王某的规划许可证办好交给他们归档,最后王某的产权证是在2010年10月21日办下来的。这个楼的规划许可证是在2011年2月办下来的。然后我将规划许可证原件交给区房产交易所归档。我中心除了王某这3号楼向区房屋产权交易所违规申报产权证外,还有其它违规申报行为,主要是个人购买小块土地盖房的,其中缺少规划建设手续的,我们也申报了,区房产交易所也批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卢某某证言称,我2006年任交易所副所长,所长是周某。2010年10月份,我经办王某的私人房产证的复审。当时胡某某将材料报我所后,徐某进行的收件初审,发现没有规划手续,就没有进行登记,胡某某多次到我所找周某和我说这是乡里招商引资的项目,王某想办证后融资,镇政府与王某签订有协议负责办证,自己受政府委托负责办这个事,并且规划手续正在办理,且之后提供有规划收费票据。后来在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有周某、我、徐某一起商量后决定办理,主要考虑到胡某某也不是为个人,主要是镇政府要求的。 证人徐某的证言与卢万华证言吻合一致。 2、证人舒某某证言称,我2003年任规划局浉河区分局副局长。2010年12月胡某某来递交农民新村(茶都名人苑)的申报材料,是王某的第二期工程,最后办出来的规划许可证是浉规建字2011第004号。第一期是2009年建设的,办理的也有规划许可证。当时董家河镇书记、镇长请我和丁局长到董家河镇协调该工程缴纳配套费事宜。“绿之风小区”工程还做为浉河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和典型,区里还组织各乡镇去学习参观过。王某第二期工程开工前我们去过现场,当时没办规划证是没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直到2011年初才在乡主要领导的协调下办下证来。 3、证人王某证言称,我2006年至2010年在董家河开发房地产。2005年镇政府招商引资,政府有关人员找到我要求我回家乡发展,在2005年8月与镇政府签订了《董家河“绿之风”小区商贸用地合同书》,总面积约2700平米,金额为45.9万元。我负责出资买地、投资建设,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手续都由乡里负责办,乡里与我签定的用地合同上都有约定。楼房的相关规划、房产、建设方面的手续,我本人没有去协调做过工作,都是乡里负责。 我通过建筑商陈留钦建设茶都名人苑三号楼。楼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在2010年10月份。因为当时我资金紧张,办证的目的是去抵押贷款后还账。我首先找到乡里书记,将急需办证去抵押贷款的情况做了汇报,书记知道确实有民工到乡里上访要工资,便支持我,并当我的面给乡城建所领导打过电话要求给我帮忙办理。我也找过乡城建所长胡某某,胡讲过不好办,需要给乡领导汇报。过一段时间,书记通知我将身份证复印件和6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镇政府合同、与建筑商的承包合同、与土地所的用地合同等资料交到乡城建所,由他们负责申报协调办证。具体乡城建所谁去办的、怎么协调的,我不清楚,后来通知我到乡城建所领房产证。房产证办下来后,2010年12月14日,我办理了他项权证用于抵押,从嘉城担保公司信阳分公司以担保出资人柴某某名义借款500万元。我陆续取出后给付了担保公司手续费、还农信社贷款180多万元及利息等,还付有外粉、水电、杂工等工人工资。资金仍处于不够用状态。 嘉城担保公司两个月后见我没还利息起诉我,并且去查封抵押部分的房产。在2012年11月1日,我被深圳公安局抓获后移交给信阳市公安局,后被批捕,我亲戚朋友筹措了200万元资金交到市公安局后,我又写了一份还款计划,后被取保候审。目前我尚欠嘉城投资担保公司本金288万元,抵押的3号楼的房产证已经被平桥区法院、市中院行政判决撤销了。 4、证人吕某某、樊某某证言称,2008年7月与董家河乡政府签定协议,从政府获取5200平米集体土地做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二人先投资30万元左右修了桥、路、护坡等基础设施,之后二人建盖了两栋五层楼房一栋二层门面房陆续售出。 5、证人陈某某证言称,2003年乡政府主导的小城镇建设,开发绿之风小区,当时的副乡长李某某问我是否愿意承包绿之风小区的土方工程,后我和乡土地所签订了楼房建设小区土方工程合同。(当时)乡里成立有工程领导小组。 6、证人朱某、刘某某、余某某、宋某某均证实,陈某某拿有一个王某所写同意卖房的条子,从陈某某手中购买(房屋)。2010年7、8月份,交房后发现门面房的锁眼被胶水粘住了,门口用喷漆喷的有招租的字样。和他们一样买房的有18户,都一起到了乡镇府,王某提出我们买的房子不合法,让我们加钱。后我们又多次到乡镇府、信访办。2011年房屋被法院查封,我们十几人多次到浉河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上访。后来王某被抓,市经侦大队找到我们问案。2014年,我们就到市中级法院状告房管部门给王某办房产证不合法,要求撤销,市中级法院指定平桥区法院审理,一、二审我们都胜诉了,王某的房产证被撤销了。我们到浉河区检察院和向市领导、各级法院、记者上访或反映过。 三、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日,侦办人员对周某作为证人进行询问,2014年11月18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后,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周某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周某按时到案接受讯问;2014年9月2日,9月11日,9月26日,侦办人员对胡某某作为证人进行询问,2014年11月19日对胡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后,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胡某某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胡某某在镇纪委书记陪同下到案接受讯问;2014年9月2日,侦办人员对徐某某作为证人进行询问,2014年11月19日对徐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后,徐某某得知传唤胡某某的消息后主动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2、被告人的职务身份有相关工作证明证实。 3、(2014)平行初字第5号和(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在案证实,已判决撤销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为第三人王某办理的董字第331662号房屋所有权证。 4、办证流程及房屋登记办法证实,为王某所办理房屋登记属违规行为。 5、王某的“绿之风”小区商贸中心用地合同书证实,总计面积2700.58平方米,合计交付款459560元。另有王某等人的董家河乡绿之风小区购地款收据在案。 6、“绿之风”区域业主的调查情况说明证实,绿之风小区的2#楼三个单元24套,已入住20套,2套未出售,2套已售未入住,“茶之韵”共8个单元67套房,已入住61套,无人入住6套。 7、信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关于浉河区董家河镇绿之风小区用地问题的调查情况证实,董家河乡政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征占本乡楼房村集体土地36.373亩用于开发建设,行为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行为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绿之风小区用地申报涉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行为,信阳市浉河区贵元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29个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8、另有王某的董家河乡董家河街绿之风小区3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董字第331662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人民政府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楼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董家河乡关于绿之风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董家河乡人民政府和董家河乡楼房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及拆迁户名单、信阳市浉河区明宇房产测绘队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土地权属证明、董家河乡人民政府和信阳市电业局郊区分局、吕世毅签订的协议书等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徐某某、胡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绿之风”小区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规和违规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做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及后果,可以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