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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庆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庆万,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7月23日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庆万,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7月23日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02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抓获,同年7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庆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被告人武庆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武庆万在信阳市平桥区平中大街一烟酒小卖部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武庆万身上搜出36小袋疑似毒品黄皮14.9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测,含有海洛因成分;后侦查人员又在武庆万位于信阳市楚王城西亚超市三楼的出租屋里搜查出疑似冰毒18.5克,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黄皮836.3克,经检测含有巴比妥、咖啡因、茶碱成分;疑似黄皮266.1克,经检测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庆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物)鉴(理化)字(2014)23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上缴毒品单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武安楚、曹杰、谢正云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庆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共持有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28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5克、含有巴比妥、咖啡因、茶碱成分的毒品836.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武庆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武庆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庆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云清
审判员  彭 洁
审判员  徐永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