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占东,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于信阳市固始县,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处级调研员,原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支部书记、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建荣,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于信阳市罗山县,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罗山县城关镇财政所退休职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玲姬、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占东及其辩护人时新章、被告人王建荣及其辩护人时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08年3月,被告人王建荣利用其丈夫被告人陈占东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信阳正和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邱保兵现金3万元,要求陈占东给邱保兵安排承建土地整理项目。后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邱保兵在罗山县2008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中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经罗山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魏波(另案处理)介绍,收受罗山县鼎盛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谌新国为承揽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向其行贿的现金5万元,后陈占东告诉魏波将一个土地整理项目交给谌新国承接,但魏波却将此项目工程交给他人承接。 3、2010年底,被告人王建荣收受信阳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田韬现金5万元,并告知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田韬在罗山县东铺乡土地整理项目中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4、2008年初,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龙山乡个体建筑商韩正宇现金14万元,并告知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韩正宇与李承光(另案处理)合伙以罗山县金诚公司名义于2008年10月18日在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中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0年底,被告人王建荣收受韩正宇现金12万元,并告知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韩正宇以罗山县金诚公司名义于2011年1月18日在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5、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城关镇梅湾组个体建筑商李承光三张存单,共计10万元,于2008年7月16日将此款取出存入其个人帐户。后王建荣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李承光以罗山县金诚公司名义于2008年10月18日中标了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008年,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承光为对被告人陈占东表示感谢并与陈占东搞好关系,借陈占东父亲去世之机,又送给被告人王建荣现金1万元,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陈占东。 6、2010年9月,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子路乡财政所职工李翔(另案处理)现金5万元。后王建荣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李翔以罗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1年1月18日中标了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2年1月,被告人王建荣收受李翔现金2万元,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李翔以罗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3月16日中标了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7、2011年被告人陈占东在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与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许朝林洽谈业务时,对方承诺签订合同后按履行比例给其提成,在陈占东的帮助下,6月6日罗山县国土局与该公司签订了楠杆等3个镇土地整治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该土地整治项目总投资额16128.94万元,罗山县国土局应支付服务费353.2237万元,同年12月26日,罗山县国土局支付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科研及测绘费用50万元。2012年3月,被告人王建荣收受许朝林现金20万元,并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陈占东。2013年10月,罗山县国土局再次支付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科研及测绘费用48.9051万元。 8、2010年底,被告人陈占东收受河南田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副总经理罗积全现金5万元。后在陈占东的帮助下,罗积全于2011年1月承揽了罗山县东铺乡土地整理项目1标段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9、2008年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熊顺祥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承揽了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9.9万元,为表示感谢及以后还能承揽到工程,熊顺祥向被告人王建荣行贿现金3万元,事后王建荣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陈占东。 2012年3月24日,熊顺祥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承揽了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09.264186万元。同年底,为表 示感谢,熊顺祥以打牌名义送给被告人王建荣现金1.6万元,事后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陈占东。 10、2008年10月18日,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袁志刚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承揽了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项目二标段的工程,并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66.5万元,2010年底,被告人陈占东收受袁志刚现金5万元。 11、2008年5月份,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项召钢现金5万元,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项召钢中标了罗山县2008年土地整理项目5标段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12、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建荣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胡大江现金3万元,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胡大江中标了罗山县2008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3标段工程,并于2008年10月20日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 13、2008年6月23日,被告人陈占东受人请托后,帮助光山县个体建筑商黄斌以光山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第六标段的工程,黄斌为了尽快签订合同并向陈占东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现金2万元。 14、2011年,罗山县城个体建筑商陈浩承揽了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于同年2月23日以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70万元。同年年底,陈浩为工程能顺利实施并及时得到拨款,到陈占东办公室送给陈占东现金1万元,被告人陈占东受贿后及时将工程款拨付。 15、2011年元月,罗山县仙庙乡众诚合作社理事长姜涛承揽了罗山县庙仙乡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工程,并于同年1月18日以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71万元。姜涛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现金3万元。 16、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黄子格在罗山县城开发香江花园小区,为解决用地问题,分别于2011、2012年春节前两次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现金各1万元。 17、2008年底,原罗山县国土局副主任彭奎为竞争当上该局矿管所所长,到被告人陈占东家中送现金4万元。2009年初,被告人陈占东在罗山县国土局党组会议上提议彭奎任矿管所长,该提议被通过。 18、2011年1月,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罗山县个体建筑商李真承建了罗山县国土局综合办公楼工程,并于2011年1月22日以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罗山县国土局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269.498695万元。李真为表示感谢,于2011年农历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现金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占东的辩护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检举揭发其向熊某行贿5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其揭发检举材料将熊某逮捕,同时陈占东还检举揭发魏某受贿案,属重大立功,且认罪、悔罪全额退还赃款等情况,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建荣的辩护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有自首情节,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检举揭发其向熊某行贿15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其揭发检举材料将熊某逮捕,其同时检举揭发余某某受贿案,属重大立功且全额退还赃款等情况,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被告人王建荣利用其丈夫被告人陈占东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信阳正和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邱保兵现金3万元,要求陈占东给邱保兵安排承建土地整理项目。后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邱保兵在罗山县2008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中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占东经罗山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魏波(另案处理)介绍,收受罗山县鼎盛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谌新国为承揽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向其行贿的现金5万元,后陈占东告诉魏波将一个土地整理项目交给谌新国承接,但魏波却将此项目工程交给他人承接。 3、2010年底,被告人王建荣收受信阳市华建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田韬现金5万元,并告知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田韬在罗山县东铺乡土地整理项目中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4、2008年初,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龙山乡个体建筑商韩正宇现金14万元,并告知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韩正宇与李承光(另案处理)合伙以罗山县金诚公司名义于2008年10月18日在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中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0年底,被告人王建荣收受韩正宇现金12万元,并告知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韩正宇以罗山县金诚公司名义于2011年1月18日在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5、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城关镇梅湾组个体建筑商李承光三张存单,共计10万元,于2008年7月16日将此款取出存入其个人帐户。后王建荣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李承光以罗山县金诚公司名义于2008年10月18日中标了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008年,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承光为对被告人陈占东表示感谢并与陈占东搞好关系,借陈占东父亲去世之机,又送给被告人王建荣现金1万元,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陈占东。 6、2010年9月,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子路乡财政所职工李翔(另案处理)现金5万元。后王建荣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李翔以罗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1年1月18日中标了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2年1月,被告人王建荣收受李翔现金2万元,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占东,在陈占东帮助下,李翔以罗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3月16日中标了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7、2011年被告人陈占东在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与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许朝林洽谈业务时,对方承诺签订合同后按履行比例给其提成,在陈占东的帮助下,6月6日罗山县国土局与该公司签订了楠杆等3个镇土地整治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该土地整治项目总投资额16128.94万元,罗山县国土局应支付服务费353.2237万元,同年12月26日,罗山县国土局支付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科研及测绘费用50万元。2012年3月,许朝林将20万元现金送给陈占东。2013年10月,罗山县国土局再次支付河南鑫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科研及测绘费用48.9051万元。 8、2010年底,被告人陈占东收受河南田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副总经理罗积全现金5万元,并将此款交给王建荣用于个人理财。后在陈占东的帮助下,罗积全于2011年1月承揽了罗山县东铺乡土地整理项目1标段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9、2008年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熊顺祥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承揽了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9.9万元,为表示感谢及以后还能承揽到工程,熊顺祥向被告人王建荣行贿现金3万元,事后王建荣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陈占东。 2012年3月24日,熊顺祥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承揽了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09.264186万元。同年底,为表示感谢,熊顺祥以打牌名义送给被告人王建荣现金1.6万元,事后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陈占东。 10、2008年10月18日,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袁志刚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承揽了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项目二标段的工程,并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66.5万元,2010年底,被告人陈占东收受袁志刚现金5万元。 11、2008年5月份,被告人王建荣收受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项召钢现金5万元,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项召钢中标了罗山县2008年土地整理项目5标段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12、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建荣罗山县城关镇个体建筑商胡大江现金3万元,王建荣将此事告诉了陈占东,在陈占东的帮助下,胡大江中标了罗山县2008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3标段工程,并于2008年10月20日以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 13、2008年6月23日,被告人陈占东受人请托后,帮助光山县个体建筑商黄斌以光山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第六标段的工程,黄斌为了尽快签订合同并向陈占东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现金2万元。 14、2011年,罗山县城个体建筑商陈浩承揽了罗山县国土局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并于同年2月23日以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70万元。同年年底,陈浩为工程能顺利实施并及时得到拨款,到陈占东办公室送给陈占东现金1万元。 15、2011年元月,罗山县仙庙乡众诚合作社理事长姜涛承揽了罗山县庙仙乡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工程,并于同年1月18日以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罗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71万元。姜涛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现金3万元。 16、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黄子格在罗山县城开发香江花园小区,为解决用地问题,分别于2011、2012年春节前两次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现金各1万元。 17、2008年底,原罗山县国土局副主任彭奎为竞争当上该局矿管所所长,到被告人陈占东家中送现金4万元。2009年初,被告人陈占东在罗山县国土局党组会议上提议彭奎任矿管所长,该提议被通过。 18、2011年1月,在被告人陈占东的帮助下,罗山县个体建筑商李真承建了罗山县国土局综合办公楼工程,并于2011年1月22日以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罗山县国土局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269.498695万元。李真为表示感谢,于2011年农历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陈占东现金20万元。 另查明,陈占东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交代其向熊伟行贿5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其交代材料将熊伟逮捕,同时陈占东还检举揭发魏波受贿案(魏波已被本院判处缓刑)。王建荣检举揭发其向熊伟行贿15万元,熊伟已被检察机关逮捕,检举揭发余胜明受贿案(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标通知书、罗山县农业银行相关存取款凭条、转账凭证、技术服务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邱保兵、田韬、韩正宇、李承光、李翔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3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王建荣利用身为陈占东妻子的特定关系人身份,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4.6万元,并由陈占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严惩。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陈占东的辩护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检举揭发其向熊伟行贿5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其揭发检举材料将熊伟逮捕,同时陈占东还检举揭发魏波受贿案(魏波已被本院判处缓刑),属重大立功且全额退还赃款等情况,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另外李承光在其父亲去世时所送礼金1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因为李承光父亲去世和女儿出嫁时,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都分别送了礼金。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占东检举揭发其向熊伟行贿5万元,熊伟已被检察机关逮捕,系坦白,李承光在其父亲去世时所送礼金1万元,在本院审理的李承光行贿案中,已认定为双方礼尚往来,没有认定为受贿,所以对该笔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陈占东检举揭发魏某受贿案,属一般立功,不属重大立功。辩护人认为,陈占东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建荣的辩护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有自首情节,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检举揭发其向熊某行贿15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其揭发检举材料将熊某逮捕,其同时检举揭发余某某受贿案,属重大立功且全额退还赃款等情况,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建荣检举揭发其向熊某行贿15万元,熊某已被检察机关逮捕,检举揭发余某某受贿案,属重大立功。辩护人认为王建荣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王建荣在监视居住期间,积极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受贿事实,系坦白,不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王建荣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王建荣在犯罪过程中也很积极属共同犯罪,但其犯罪行为的实施还是依靠被告人陈占东的职权来实现,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应对其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该建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占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4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建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建荣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占东、王建荣违法所得131.6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志武 审判员 贾云清 审判员 张 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沛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