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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洲、程泽荣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景洲,男,195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程泽荣,女,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景洲,男,195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程泽荣,女,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洲、程泽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孟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