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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明慧申请执行罗之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梅明慧,女,195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罗之银,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明慧与被执行人罗之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梅明慧,女,195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罗之银,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明慧与被执行人罗之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之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第125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