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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开友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骆开友,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骆开友,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开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孟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