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闵远宏,男,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方荣珍,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天安保险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远宏、方荣珍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保险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616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