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陈安秀,女,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安秀与被执行人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青松 执行员 张 艳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