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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管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商城县城关镇和谐小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商城县城关镇和谐小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商城县城关镇和谐小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在为其家庭办理一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为多得低保款,便伪造申请书、四邻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又以“熊某某”的名义通过商城县城关镇崇福社区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骗得批准。自2006年4至2013年6月,熊某某共骗取城市低保补贴款13840元,用于家庭及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2、2006年4月,被告人管某某在为其家庭办理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为多得低保款,便伪造申请书、四邻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管某玲”名义又通过商城县城关镇崇福社区提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骗得批准。自2006年4至2013年6月,管某某共骗取农村低保补贴款7044元,用于家庭及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管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低保证、低保存折;书证:常住户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工资表、低保档案、民政局低保股证明、取款凭单、帐户收支明细、相关法律规定、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案发证明、抓获经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胡某某、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管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低保补贴款为自己所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熊某某、管某某分别诈骗救济款物,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退缴全部赃款,均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熊某某、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潘 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金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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