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李集乡卢寨村申堰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李集乡卢寨村申堰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份的一天,商城县上石桥镇狮子山村卞槽坊组村民管某某在商城县李集乡卢寨村祁某某经营的砖厂内工作时颈椎被碰伤。之后,管某某先后到商城县李集卫生院、合肥市105医院就诊治疗。治疗完成后,被告人祁某某为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虚构管某某自己不慎摔伤的事实,伪造相关虚假材料,将管某某在合肥市105医院治疗花费的票据送到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市报销,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23758元。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祁某某将所骗取钱款全部退出;2013年6月3日其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新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公示表、投案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河南省统一收款收据、举报材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身批准单;证人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祝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相关虚假材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237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卢   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金 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