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新县城关长潭A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新县城关长潭A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SL8082小客车行驶至商城县吴河乡郭庙村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王某某撞到并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商城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黄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时报案,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目前,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商城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信息、询问笔录,证人胡某某、何某某证言、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案发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金 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