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943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中学文化程度。市民,住商城县。 被告洪某,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中学文化程度。市民,住址同上。 原告余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儿,现年14岁。婚后被告一直好赌成性,屡教不改,几次因欠赌债离家出走,被家人找回。2009年正月22日被告因一次性欠别人赌债,别人要债到家中,家人才知道被告又欠赌债,电话问被告此事,被告说明天就拿钱给他,此后一直关机,和家人朋友彻底失去联系,至今六年,家人无任何其他消息,生死不明。2009年8月在公安局报案找人也无任何联系。我一直靠打零工度日,小孩上学更需要钱,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确实难以维持下去,家中不断有债主讨债,原告每天都生活在痛苦、折磨中,精神极度崩溃。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感情可言,现起诉要求1、离婚;2、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至其大学毕业。 被告洪某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被告洪某均是原商城县化肥厂职工,1996年双方经朋友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9月29日双方经商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关系较好。婚后2000年6月5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洪某甲(现正上中学)。商城县化肥厂破产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因赌博与他人多次发生债务纠纷。2009年2月份被告为逃避个人所欠债务再次离家出走,与原告及其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原告提交的起诉状; 二、原告家庭户籍证明; 三、结婚证; 三、本院调查被告洪某父亲洪某乙笔录; 四、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虽然较好,但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09年2月被告为逃避个人债务外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达六年之久,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洪某甲也只能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按规定支付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洪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洪某甲由原告余某抚养,被告洪某从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400元整,至洪某甲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学生 代审 判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 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