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峰,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阁,男,1989年4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斌,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 上诉人李雪峰与被上诉人张建阁、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郝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建阁于2014年4月1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94891元,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雪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经催告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雪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一五年元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