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黄贤保与被上诉人宋连琪、肖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贤保,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连琪,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建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黄贤保与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贤保,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连琪,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建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黄贤保与被上诉人宋连琪、肖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3)民民初字第001706号民事判决,黄贤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黄贤保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贤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贤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上诉人黄贤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