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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兴礼与被上诉人徐凤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兴礼,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凤荣,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谢兴礼与被上诉人徐凤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兴礼,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凤荣,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谢兴礼与被上诉人徐凤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兴礼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兴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谢兴礼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
准许谢兴礼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兴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兴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