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秀云,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阳,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秀云与被上诉人李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白秀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白秀云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李金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秀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秀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白秀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