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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秀云与被上诉人李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秀云,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阳,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秀云,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阳,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秀云与被上诉人李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白秀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白秀云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李金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秀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秀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白秀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