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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龙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龙达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修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保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龙达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修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保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未提交代表人等信息证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天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锁灿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贵,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龙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商丘市龙达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