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四成,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敏文,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训团,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瑞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新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勤友,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恒丰种子经销部。 负责人张勤友。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四成、谢敏文、翟训团,上诉人山西瑞普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勤友、商丘市睢阳区恒丰种子经销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四成、谢敏文、翟训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洪强,上诉人山西瑞普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效钦,被上诉人张勤友、商丘市睢阳区恒丰种子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