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监字第1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勇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淑兰,女,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审原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申淑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2)商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刘性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