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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公伟与被告丁胜军、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91号 原告侯公伟,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丁胜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91号
原告侯公伟,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丁胜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丁胜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公伟诉被告丁胜军、商丘市圣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依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诉讼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候公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立法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