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73号 原告付单单,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赵臣亚,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单单与被告赵臣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06月26日向本院对被告起诉过离婚,并且,付单单于2014年7月3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我院于2014年8月9日作出了(2014)商睢民初字第01462号准许原告付单单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原告付单单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单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正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