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催字第00018号 申请人晋江市众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林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晋江市众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期满后,申请人晋江市众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判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晋江市众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所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0233702,票面金额为100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19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9日。出票人虞城县博德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博杰鞋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晋江市众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该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江市众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晋江市众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雪敏 |